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
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2000〕7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9月27日
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严格按照政府的要求和意图进行。各级政府及各直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增强督促检查意识,改进督促检查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注重督促检查实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政府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与人大、政协的日常联系工作;
六、其他需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文件、电报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一、分解立项。对所督查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征求有关单位和领导的意见,提交政府会议或主管领导审定后,以政府或办公厅(室)文件形式下发督办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