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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3)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
  (4)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
  (5)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
  (6)设置电子显示屏(牌);
  (7)实物造型广告等。
  (二)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
  1.除上述(一)各项规定(即道路范围、地区范围,媒体范围三项)的范围外,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
  2.在市负责审批管理的范围内,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可提出设置建议。
  3.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在本区、县范围内确定1-2个商业街或者繁华地区为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展示区的设置规划方案(可以包括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媒体范围中的(3)-(7)条的控制内容),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设置规划方案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根据《规定》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要求,市和区、县的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在组织审批户外广告时,按照《规定》的总体要求,应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媒体原则上不得少于300米,30平方米--5平方米的广告媒体不得少于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媒体不得少于50米(广告集中展示区的广告媒体设置间距可以适当掌握);
  (二)落地式广告媒体不得延伸至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以内的空间,
  (三)在乎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1)在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1.5米;(2)在6米--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2米;(3)在12米--18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3米;(4)在18米--24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4米;(5)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上设置广告媒体的,广告媒体的外沿距离墙体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协调;
  (四)显示单位名称的招牌不得由单位随意自行设置,必须按照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由市或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组织审批;
  (五)不得批准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媒体(含单位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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