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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管委(建委)、城管监察大队,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进—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经市领导批准和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严格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规定》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关于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权限,按照下列分工执行:
  (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
  1.道路范围包括: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高(快)速公路(机场路、京昌路、京通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等)。
  2.地区范围包括:
  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
  3.媒体范围包括:
  (1)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
  (2)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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