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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本年度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为群众所办实事的完成情况。
  (四)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部署和下达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廉政勤政、行政纪律和工作作风等其他需要督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一)对按规定时限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受到群众的好评,或在全国同行业中达到一流水平,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表扬或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优。
  (二)对按规定时限较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群众比较满意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良。
  (三)对按规定时限基本完成任务,群众意见较多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中。
  (四)对无故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工作质量差,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差。
  第六条 年度督查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的工作部门比例在当年参加督查考核部门总数的13%左右。

第三章 督查考核的方法与步骤

  第七条 督查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督查考核工作步骤;
  (一)确定督查考核内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据市政府本年度工作总目标,制定本部门工作目标,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于每年2月底前送市督考办汇总;其它有关督查考核内容按文件印发日期、会议召开时间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之日起确定。
  (二)日常督查。市督考办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督查考核内容实施跟踪督查,并及时做出详细记录。每年7月中旬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与日常督查考核记录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年终考核。每年12月,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承办的各项督查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各单位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之前,将完成情况送市督考办。市督考办各成员单位组织全面检查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民意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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