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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对经营性基础
 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本市在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等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有效地促进了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建设。为适应首都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吸收社会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加快本市基础设施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建设步伐,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市政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在保证给予参与本市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投资回报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本市专业经营公司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的意见
            (市计委 二000年九月)

  当前,本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的任务很重,但由于投资主体比较单一,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产品与服务价格偏低,制约了社会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的投资建设与经营。为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步伐,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开放,特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提出以下回报补偿意见;
  一、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进行的轨道交通、收费公路、自来水、燃气、热力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者;政府赋予中标的投资者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二、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
  凡在本市进行的轨道交通、收费公路、自来水、燃气、热力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企业均可以参加投标,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市计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中标投资企业的建设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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