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对经营性基础
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本市在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等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有效地促进了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建设。为适应首都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吸收社会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加快本市基础设施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建设步伐,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市政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在保证给予参与本市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投资回报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本市专业经营公司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的意见
(市计委 二000年九月)
当前,本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的任务很重,但由于投资主体比较单一,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产品与服务价格偏低,制约了社会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的投资建设与经营。为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步伐,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开放,特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提出以下回报补偿意见;
一、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进行的轨道交通、收费公路、自来水、燃气、热力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者;政府赋予中标的投资者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二、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
凡在本市进行的轨道交通、收费公路、自来水、燃气、热力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企业均可以参加投标,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市计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中标投资企业的建设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