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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立法程序。一是制定立法计划。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充分酝酿和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政府法制机构对立法项目进行统筹、审查,提出年度立法安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组织好起草工作。根据立法计划,由政府确定起草部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或综合性事项,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起草。在起草、审查和修改过程中,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尤其是基层组织、基层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管理范围较广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登报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三是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送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对草案进行审查、协调、修改后,向本级政府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四是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同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四川政报》是省政府规章的刊登载体,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制定规章的立法程序,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
  四、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要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规定,严格报送规章备案并依法做好立法解释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依照《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备案。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对存在超越权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违背法定程序以及其他不适当情况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机关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依法建立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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