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立法一定要遵循
《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和权限
《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制定规章以及各种行政规范中,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原则,并以此指导制定工作。
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依照
《立法法》的规定,国家基本的政治、经济等制度,应当通过制定法律加以规定。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事项以及根据中央有关决定的精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货币的发行、基准利率的确定、汇率的调节和主要税率的调整等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以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等,都需要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作出规定。根据
《立法法》的规定,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属于地方政府和部门管理权限的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地方立法是国家统一立法的补充,要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有针对性地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立法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实现政企分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部门职权划分。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既要维护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抑制和打击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确保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同时必须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把促进和保护生产力发展、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制定的管理措施,要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只要能把事情管住、管好,手续越简便越好。坚决防止和克服立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倾向;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严格审查,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行认真清理,违法的、不当的或者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要从制度上采取严格的管束措施,制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现象,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三、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