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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四川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维护邮政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邮政特快专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包括:(一)书信;(二)各类文件;(三)各类单据、证件;(四)各类通知;(五)有价证券。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包括:(一)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二)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三)国家邮政局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国家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四川省邮政局是本省邮政特快专递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地、州)、县(市、区)邮政行业管理机构按照省邮政局的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第五条 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依法对邮政快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非邮政单位代为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非邮政单位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不得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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