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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采集和销售发菜切实加强甘草麻黄草管理的通告

  各级外经贸部门和海关立即停止发菜及其制品的出口业务,坚决打击发菜及其制品的走私活动。
  三、大力加强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规范采集活动的管理
  产地旗县人民政府要明确作出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规划,报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要明确年度采挖计划,列出甘草和麻黄草的区域面积和适宜采挖量,明确限采和轮采措施,划定禁挖区和封育区。在禁挖区内禁止一切采挖活动。在封育区内,要规定允许采挖的区域、时段、方式和工具,并实行采集证管理,具体规定由产地旗县人民政府畜牧业部门会同经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采集甘草和麻黄草必须经采集地旗县人民政府畜牧业部门签署意见并向自治区畜牧业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后方可进行。自治区畜牧业部门要根据年度采挖计划量颁发采集证,不得超量颁发。采集证有效期为一年。
  严禁无证采挖掘和违规采挖。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必须凭采集证出售。
  凭证采挖甘草和麻黄草的活动要控制在属地范围内。采集证发放仅限于甘草和麻黄草产地农牧民,产地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采挖活动。因采挖甘草和麻黄草造成植被破坏的,由旗县以上畜牧业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
  四、严格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制度
  自治区经贸委要会同自治区畜牧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研究制定自治区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根据国家的授权,向自治区内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上核定的采挖地区和收购数量进行收购,严禁超量收购或跨核定地区收购。
  以甘草、麻黄草为原料生产甘草、麻黄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收购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收购、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对无证收购、运输、经营甘草和麻黄草的单位和个人,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不予发货,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无证生产经营甘草、麻黄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经贸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各级经贸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某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禁止新建以野生甘草、麻黄草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凡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而开办的、技术和质量水平低的,生产规模小的、能耗高的,污染严重的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对苁蓉等其它固沙植物的采挖、收购、加工、销售的管理,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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