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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采集和销售发菜切实加强甘草麻黄草管理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
 采集和销售发菜切实加强甘草麻黄草管理的通告
 (内政发〔2000〕98号 2000年9月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通知》(国发〔2000〕13号,以下简称国发1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严禁采集和销售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和出口,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特通知如下:
  一、坚决禁止采集发菜
  发菜已被国家确定为一级保护植物。自即日起,禁止自治区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区境内、境外采搂发菜,禁止自治区境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区境内采搂发菜;立即取消已发放的发菜采集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产地旗县人民政府要在重点出入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卡),查挡劝阻外出或涌入草原地区的采集人员,并没收采集发菜的工具。各级草原监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任何人员采搂发菜。对拒不听从劝阻,冲越临时检查站(卡),严重影响和扰乱当地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治安秩序,甚至引发殴斗、械斗,与执法人员对抗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和出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关闭全区所有发菜收购、加工点和销售市场。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发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的20日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库存的发菜及其制成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并统一销毁。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打击发菜黑市交易,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购、加工、销售发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销毁发菜,并予以罚款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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