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企业基层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企业经济核算、推行“模拟市场,成本否决”制度,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二、大力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和扶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供销社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把国务院5号和自治区政府55号文件精神扎扎实实地贯彻下去,并结合实际,加强对供销社管理体制和企业改革、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结构调整以及亏损挂帐处理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管理。
(二)旗县以上供销社机关所需经费要按照自治区编委《关于自治区供销社机关“五定”方案及盟市、旗县供销社机关编制的批复》(内机编发〔1999〕42号)文件的规定,在严格控制事业编人数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核定,并按照自治区政府55号文件精神,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供销社关闭、撤销、破产、解体(含终止经营活动)企业过去借用的财政周转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9〕21号)精神,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从2000年起3年内,供销社企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中小型企业技改贷款贴息政策,具体办理视项目贷款落实情况实行一事一议。自治区财政要继续安排一定数额的简易建筑费,用于供销社企业经营网点、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委托供销社经营的特殊商品和少数民族特需生产、生活用品的补贴资金,对供销社兴办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交易市场所需资金,今后要规范预算,量力安排。
(三)对供销社经营化肥、绒毛所需资金,农业银行要列入专项贷款,实行国家规定利率,优先安排。对社属企业为“三农”服务、有市场前景、预期收益较好的经营项目,农业银行要提供贷款予以扶持。
(四)为了全面推进我区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商粮、物资、外经贸(集团)总公司改制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1999〕2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从2000年度起,给予自治区供销社直属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个别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