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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全面推进供销社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4.强化旗县联社的行业管理职能。旗县联社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对基层社建设的领导,因企制宜,改组、改造基层社;帮助基层社建好班子、转换机制、调整建制,加强龙头企业的建设,带动基层社的发展;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为基层社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搞活社属企业
  1.明确社企关系,建立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旗县以上供销社要实行政企分开、社企分开。各级联社理事会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对社有资产实行宏观监管,并直接监督、管理直属企业;制定社属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合理调整经营布局,确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按出资额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社属企业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调整结构,加快社属企业改制进程。改善资产和企业结构,达到合理布局、优化组合、提高素质、增强控制力的目的。农资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6号)精神,积极探索与基层社、化肥生产企业和农业“三站”联合的路子,实现规模经营。进一步完善农资集团经营机制,集团内部紧密层可实行多个法人持股,加强经济利益的联合,逐步成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农畜产品经营企业要实行公司制改组、改造,在社有资产控股经营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职工个人股的比例,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效途径。要盘活存量资产,精简富余人员,加强企业管理,减少费用开支,改善银企关系,积极向专业公司方向转化。
  3.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社属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按照“双向进入”的办法,理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关系,发挥工会、职代会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民主监督作用,推行企务公开。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运营机制,鼓励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股份,按劳取酬,按股分配,并认真贯彻执行统一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
  (三)调整经营结构,参与和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1.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优势互补,造就一批辐射范围广、牵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突出抓好农资、农副土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企业建设,逐步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科工贸相结合的经营格局。抓住国家、自治区重点扶持龙头企业的机遇,着力扶持系统内的优势企业。到2002年,每个盟市要改造、培育1--2个龙头企业。抓紧制定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社属龙头企业发展规划与建设标准,并配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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