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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全面推进供销社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供销社系统的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
  当前,全区供销社系统旗县以上机关纳入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问题和自治区、盟市、旗县供销社的职能都已明确,全区供销社系统的组织管理体制已基本得以理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和自治区政府55号文件精神为重点,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围绕自治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通过制度创新、机制转换和结构调整,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使社属企业和基层社真正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积极参与和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改造基层社,逐步将基层社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1.调整现行产权结构,吸收农牧民社员和职工入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转换经营管理机制。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逐步推行社员直接选举基层社主任的选举制度。经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监督。以交易量和利润率为主要分配依据,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量分红相结合,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
  2.区分不同情况,对基层社进行分类改造。对经济基础好、效益高的基层社,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真正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失去竞争和服务优势、勉强维持经营的基层社,撤社留店,纳入中心社管理;对边小微亏基层社可以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联合、拍卖等多种形式,调整重组为股份合作制或合伙制企业;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基层社实行关闭、解体或依法破产。基层社改造要顺应小城镇建设发展趋势,加快按经济区域调整和重组基层社的步伐,发展中心社。
  3.以兴办专业合作社为切入点,改造基层社。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和自治区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兴办专业合作社。在产品合作、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实行资本联合,真正与农牧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在专业合作社创建初期,基层社要起到发动、组织、指导作用,并为专业合作社的创建提供综合服务。有条件的基层社可以发展为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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