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全区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鼓励农牧民进住小城镇,在小城镇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是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牧民,均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办理城镇户口。要全面清理、取消各种违法收费,使进镇人员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进镇落户的农牧民,可以保留其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允许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但宅基地不得有偿转让。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牧民的土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为吸引人才和建设资金,要逐步实行小城镇户口自由迁移政策和优惠政策。(1)对区内外自愿到小城镇从业的人员及其家属子女愿意落户的,可办理城镇户口。(2)凡愿留在小城镇的区内外大中专毕业生,不论有无就业岗位,凭毕业证和身份证即可办理城镇户口。(3)凡到小城镇投资开发、经商办厂的人员,可就近在中心城镇优先办理落户。(4)凡投资20万元以上购房或建房者,可享受3--5人落户的优惠待遇。
  八、深化改革,完善小城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地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积极探索新型小城镇管理体制,加强和完善小城镇政府统筹管理、综合协调职能。(1)小城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公共行政和公益事业,集中精力搞好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驻镇单位,除人事任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外,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2)小城镇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设置相应的专管部门,择优选用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公务人员。(3)小城镇党委、政府组成人员中,至少要选配一名熟悉城建业务的同志担任领导职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及“调动县(市)、镇两个积极性”的精神,各地要尽快理顺旗县(市)、镇两级财政关系,完善小城镇财政管理体制。(1)对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重点小城镇要明确小城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财政体制。(2)具备分税制条件的旗县,在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地方财政收入超收部分全部或大部分留给镇级财政。对尚不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其它小城镇,要在协调旗县(市)、镇两级财政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收支基数,逐步建立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3)凡从小城镇自筹资金建设的各类集贸市场收取的管理费,要重点用于小城镇市场建设和维护。从小城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足额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及房地产开发税等按规定留用部分,要专项用于发展小城镇。从小城镇收取的公用事业附加费,要专项用于小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建制镇要足额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全部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九、切实加强小城镇的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