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力度。(1)自治区每年筹集不少于2500万元的资金,作为奖励性补助,重点用于能够带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质量高、效益明显的中心小城镇。各盟市、旗县每年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择优补贴重点小城镇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2)有条件加快小城镇建设的乡镇,每年用于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3)各级财政奖励性补贴资金的使用要与城镇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重点支持镇区道路、供排水、环境整治等公用基础设施,不得挪作他用。(4)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事,管好用好资金,严禁铺张浪费、搞楼堂馆所。
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拓宽信贷服务领域,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1)根据小城镇建设的实际要求和特点,增加信贷品种和贷款数额。(2)完善信贷管理办法,拓展担保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小城镇建设搞好服务。(3)对有稳定收入的农牧民进镇购房、购车和其他消费信贷要积极进行试点,逐步推开。
凡进入小城镇从事开发、建设、经营的企业、个人及外商,都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从事房地产开发,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政策。兴办工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方面的优惠。
六、完善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小城镇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镇区土地,通过挖潜、改造和迁村并镇,提高土地利用率。开发新区要尽可能利用荒地和废弃地,严格保护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和用地计划及指标,小城镇建设用地由小城镇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有偿使用。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实行级差地价政策,公开招标或拍卖。在确保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经批准,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小城镇的建设与开发,也可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指导下的土地市场流通机制。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因生态移民和迁村并点需扩大规模的小城镇,在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时要优先考虑。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吸纳小城镇建设资金、土地资源配置和使用的优惠政策。(1)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城镇改造占用土地以及进入小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化农业园区的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占用土地,要在土地税费上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建设行政部门商国土、地税部门制定)。(2)允许投资者以土地作价入股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对合作十年以上的域外项目,前几年可不分土地作价的股份红利。(3)开发投资企业应交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国家收取的部分外,纯属地方性收费经过批准可予减免。
七、进一步改革和调整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