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全区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
(内党发〔2000〕13号 2000年9月2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促进我区小城镇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小城镇的重大战略意义
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党中央在新时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贯彻落实好这一战略决策,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城乡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优化,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带动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启动农村消费市场,解决当前内需不足和产品相对过剩的状况;改变农牧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全面提高广大农牧民的整体素质和科技文化水平;改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和自治区跨世纪战略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总体思路
全区小城镇发展的总体思路是:遵循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总体战略,以旗县城关镇和具有经济辐射、带动作用的中心城镇为重点,形成星罗棋布、具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小城镇网络,全面带动和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体要抓好“四大重点”,完成“八项任务”,实现“三大目标”。
四大重点:呼、包二市卫星城镇、乡镇城镇化示范区、重点旗县城关镇和中心小城镇建设。
八项任务:城镇规划体系建设、中心小城镇扩容建设、小康住宅工程建设、商贸市场体系建设、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网络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以及生态环境建设。
三大目标:通过全社会坚持不懈的努力,力争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实现全区小城镇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的目标。
三、切实搞好小城镇规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加强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布局”的要求,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出发,结合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农牧民达小康、农牧业产业化、区域经济发展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目标和要求,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改善生态环境和因地制宜、着眼长远、适度超前的精神,抓紧编制地区性小城镇发展布局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