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通知
(2000年11月7日 深府〔2000〕1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人口普查工作,从11月1日已转入正式入户登记工作。五天以来,各区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员、指导员,严肃认真地按照国家普查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不辞劳苦地逐家逐户进行登记,全市已完成60%以上的登记工作量,实现了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群众对普查政策有疑虑,配合不够好,甚至存在个别开不了门、见不了面的“钉子户”;还发生了粗暴对待普查员的现象;防止流动人口错报、瞒报的工作也需加强。
为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自始自终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进度,力争在11月8日基本完成一般性的登记工作,以便在最后两天集中力量解决“钉子户”问题,保证普查登记工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严格按照国家普查办法、各项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切忌简单化。对流动人口的普查登记,应按照市人普办等五家单位联合转发的粤人普办〔2000〕43号文件执行。
三、严肃认真地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普查政策。在登记、复查阶段,必须严格执行“四个不得”和“两个停止”,并坚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密工作。
四、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打消部分群众的思想顾虑。对干扰、阻挠普查工作,以及危及普查员人身安全等行为及时果断依法采取措施。继续坚持领导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普查登记工作最后阶段安全有序进行。
五、精心组织和安排好登记复查工作(包括自查、互查、议查)。严格进行质量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转入快速汇总。快速汇总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细则进行,必须做到过录、汇总无差错。各区要组织好抽查工作,并且对上级单位的检查要积极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