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2000年11月2日 深府〔2000〕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改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粤府〔2000〕3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农业税(公粮)计税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农业税(公粮)计税价格由每50公斤谷75元调整为每50公斤谷45元,一定三年。
二、2000年财政部门已按每50公斤谷75元计税价格征收的农业税(公粮),一律按调整后的计税价格将差额部分退还给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