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推进政府机构和行政行为法定化。推行政府机构和行政行为的法定化,是推进依法治市,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可靠保证。市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专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作出了决定,提出了行政组织职能编制、行政程序、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政府招标采购、政府投资行为、行政执法责任、政府内部管理等9个法定化,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传达依法治省会议精神时也进行了专门部署。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依法治市办公室和市体改办、市编办积极促进这项工作,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不断总结依法行政对于促进反腐保廉方面的经验,为人大立法提供依据;根据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不断提出改进措施,以便人大及有关部门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规。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反腐保廉工作方面的需要。在对行政审批法定化中,要对政府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能削减的要进一步削减;对保留的项目要加强内部监督机构。
二、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委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市委主要领导担任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15项工作进行了分工,明确了责任制。并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党代会、人代会后的变动情况,相应调整了市领导的责任分工。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要求,重点抓好责任考核,做到“四个要追究”:本单位、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要追究,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建议在11月前后,召开全市落实责任制经验交流会,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严格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按照中纪委的规定:1、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2、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3、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它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向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4、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5、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为该单位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为该内设机构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这里所称的“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是指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机构中任职所从事的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6、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7、不准从事其它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凡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理。具体实施待省纪委正式下文后实行。这项工作由市纪委负责落实。
(三)认真抓好清理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用小汽车工作。尉健行同志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中央纪委专门就此发了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已于上半年对工作人员借用车辆进行了清退。我市也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借用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车辆的问题,必须按照中央纪委统一部署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清退,对隐瞒不报的将严肃处理,并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在10月底前完成登记、普查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纪委会同市清车办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