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人员办理手续后,其人事关系和本人档案由原工作单位移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档案保管等费用由辞职人员本人承担。
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此次机关工作人员分流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或去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以及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未评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自被确定分流去向起一年内,本人可提出申请,根据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和在机关工作的业绩成果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参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档次评审任职资格,其在机关工作年限可视同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外语成绩,可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参加由区人事厅组织的外语考核。
分流到事业单位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本部门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予以聘任。
六、参加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毕业后一年内工资待遇问题
机关分流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期满并取得毕业证后,可由原单位负责推荐工作,或者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就业。学习结束尚未就业一年内可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如果毕业后一年内原单位推荐工作三次,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则从第三次推荐工作后停发其工资并不再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并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辞退,其人事关系和本人档案移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七、经费问题
分流人员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其中,提前离岗、参加学习和培训、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再占用机关编制,一律列入编外管理。上述人员包括辞职、提前退休人员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工资福利费用以及分流人员中辞去公职人员的辞职补助金,提前退休人员增资所需要的经费,分流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收入差额补助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安排。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厅另行规定。
八、其他问题
(一)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本通知中所提到的“每工作一年”、“每提前一年”指满年(12个月)。不满一年(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二)在区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期间,除政策性接收少量转业军官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人员。机构改革完成后在有空编的前提下确需增人,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三)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参加定员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定员工作结束后由于职位数额所限而未能上岗工作的,按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规定的分法安排去向和相关政策进行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