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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凡违反规定及程序自行调入或任用的人员不得享受这次人员分流的优惠政策。
  三、提前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
  (一)提前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的是指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下干部。符合提前离岗退养条件的人员,不需本人申请,由各部门党组(党委)审核提出意见,填写《区直党政机关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表3〈略〉),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分别报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备案。提前离岗退养人员,交由各部门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对于既符合提前离岗退养又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凡到2002年底以前到达提前退休工龄、年龄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具体条件按以下原则执行:
  工作年限满30年,是指到2002年底前工作年限满30年,即197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
  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是指到2002年底前符合上述条件,即男194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195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在1982年底前参加工作。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由组织负责填写《区直党政机关提前退休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区直党政机关提前退休人员增加工资方案表》(一份)和《区直党政机关提前退休人员增加工资花名册》(一份)(附表4、表5、表6〈略〉)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准,并填写《区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表7〈略〉),经人事厅审核后办理退休手段。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时间为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下达后一年内,超过此期限,不得再享受提前退休的各项优惠待遇。
  提前退休所增加的职务、级别工资,在现工资基础上先增加,然后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工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计算退休费比例。如果提前退休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已到达本职务最高档次的,按照倒级差的数额增加。
  四、辞去公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同时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区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辞职费审核表》(一式三份)(表8〈略〉)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辞职人员办理手续后,除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全额工资的辞职补助金(全额工资是指除误餐费、交通费、处以上干部电话补贴费、按天计发的岗位性津补贴之外的月工资收入),还可按以下标准再发给辞职补助:每工作一年发给1500元,但累计最多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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