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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
 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人发〔2000〕015号 2000年6月22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积极稳妥地完成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现就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这次机构改革的下列部门和单位;
  (一)自治区党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二)履行行政职能的自治区直属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这次机构改革中撤并的原自治区党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
  上述部门和单位中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人员。
  (四)自治区冶金、石化、建材、医药等行政性公司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人员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方法
  (一)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党组(党委)负责制定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财政厅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分工,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
  (二)各部门“三定”规定下达后,要依据定岗定员和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及时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填写《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意愿表》(附表1〈略〉),充分了解每个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愿。在此基础上,着手进行定岗定员和人员分流工作。
  (三)各部门党组(党委)应将人员分流方案连同分流人员花名册(附表2-2〈略〉)和已确定的分流人员及分流去向情况汇总(附表2-1〈略〉)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各一份备案,及时进行人员分流工作并办理各种手续。
  人员分流安排的各项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在这次机构改革前已按国家和自治区原有政策和规定离开机关的人员,不能再按这次人员分流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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