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署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二)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情况;
(三)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督促违纪案件的查办.并听取重要案件查办汇报的情况;
(四)遵守和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制度,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无违纪违法的情况;
(五)参加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存在问题检查和纠正的情况;
(六)执行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七)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情况。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组织、领导,各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进行专门考核,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考核可采取听班子和班子成员述职报告、召开专题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开展民主评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党委(党组)、纪委。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百分考核。考核设三个档次,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为“好”;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差”。考核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防止随意性。
第八条 通过考核,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年度考核评为“差”的领导班子,应提出警告并通报批评;对年度考核评为“差”的领导干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对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要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国有企业(含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