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0〕34号 2000年7月12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依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党组及其成员。
第三条 对各级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是:
(一)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工作计划,逐级签订责任书,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的情况;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及取得的效果;
(四)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
(五)对所属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七)依法领导、组织、支持执纪执法机关的工作,并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的情况;
(八)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牵头责任和参加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责任目标的情况;
(九)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整肃行业风气的情况;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的情况。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