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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个别单位受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自建公房主体工程于1999年底前已完工,整个工程尚未竣工,而住房已分配给职工,并按房改成本价核收职工购房款,用于住房建设。对于这类情况,实行统一报批,区别情况,从严掌握,防止新建住房不断进入旧的住房体制。自2000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不再批拨资金购房、建房。对1998年开工建设1999年年底没有竣工的住房参加房改售房,先由市、县房改领导小组严格审核,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出售。
  三、关于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问题
  各市、县房改领导小组要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宁政发〔1999〕17号),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审批和指导价格核准程序。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经国家有关部(委)、银行批准后,由自治区有关厅、局(委)、银行下达执行。各市、县不得自行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凡自行下达计划的,国土资源、税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减免有关税费的手续。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格,必须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各市、县房改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审查批准、面积标准控制和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其依法、规范运作。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实行集资建房的,其出售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职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向外单位职工出售,向外出售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个别市、县自行制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必须尽快修订。要加强市场调研,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效供给,满足居民群众住房的有效需求。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证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房价。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信贷投资计划的力度,使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顺利实施。
  四、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房改,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的进程,必须尽快调整我区公有住房租金。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到2000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不低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8%。考虑职工、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我区公有住房租金先调整到占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5%-6%,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职工年均工资相对较低的市、县,最低要调整到占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4%,职工年均工资较高的市、县,可适当提高租金水平。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及离休老干部租住公有住房,租金继续实行减、免、补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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