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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0〕57号 2000年7月3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
             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1999〕10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使全区房改工作健康顺利推进,现就目前住房改革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加快房改售房进程,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区一些市、县出售公有住房工作启动晚,深化房改政策宣传相对滞后,多数职工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低租金、福利性、无偿分配的传统住房观念,房管部门尚不能适应传统房管体制向物业维修、管理体制转变的新形势等因素,致使公房出售进度较慢。
  为了切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出售公有住房,尽快筹措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各市、县房改领导小组要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并公布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凡属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对居住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调换公房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住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和督促已具备出售条件的单位认真细致地做好填报、送审等基础工作,市、县房改办必须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准工作。现行房改售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00年9月30日。
  要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凡已有售房收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售房收入上缴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存储,使用售房收入必须报各级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已将售房收入使用完的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单位承担的住房补贴部分从本单位预算内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对经批准使用完售房收入的单位或宁政办发〔1997〕40号文件下发以前房改售房的单位,如确实无力承担,自治区财政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二、关于1998年开工建设1999年年底没有竣工的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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