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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失效]

  标准取暖费=标准人均取暖费×标准财政供养人口
  4.标准人均医疗费
  经调查,各地的公费医疗费开支水平差异较大,为了使各市县具有基本均衡的公费医疗保障能力,暂按医改的标准,在职人员标准公费医疗费按标准人均年工资的6%,离退休人员按标准人均年工资的8%进行测算,公式为: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标准人均公费医疗费=在职标准人均年工资×6%
  离退休人员标准人均公费医疗费=离退休标准人均年工资×8%
  标准公费医疗费=在职标准人均年工资×6%×行政与事业单位标准供养人口+离退休标准人均年工资×8%×离退休标准供养人口
  5.标准人均公用经费
  在测算标准公用经费时,主要包括人民助学金(保证学生的支出需要)、公务费与业务费3项内容。但须在公务费与业务费中剔除自治区专项,为此,我们采用了调整值办法,调整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值=1996-1998年∑(自治区用于市县事业费开支的专项/市县事业费开支)×(市县公务费与业务费之和/市县事业费开支)×市县事业费开支÷3
  全区人均公用经费开支水平=1996年-1998年(人民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调整值)/1996年-1998年市县实际财政供养人口之和
  考虑到各地受经济活动量与土地面积大小、公路里程远近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形成的费用开支差异,自治区在测定标准公用经费时,采用校正值办法,将体现经济活动量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权重确定为15%,公路里程为20%,土地面积为10%,以此对人均公用经费予以校正。其公式如下:
  标准人均公用经费=全区人均公用经费开支水平+校正值
  校正值=国内生产总值权重的影响值+公路里程权重的影响值+土地面积权重的影响值
  某项影响值=(1998年某地某因素数额÷全区市县中该因素的最大值)×权重×全区人均公用经费开支水平
  标准公用经费=标准人均公用经费×(行政与事业单位编制数+离退休标准供养人口)
  6.标准“两费”支出
  为认真贯彻科教兴宁战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政策的要求,自治区把教育、科学、卫生、文化广播、公检法等部门支出中的设备购置与维修费纳入经常性支出测算范围。在剔除自治区专款后,以市县1995-1998年设备购置费与维修费占市县人口数的平均值来测定各市县的标准购置费与维修费。其公式如下:
  某年调整比率=某年(自治区用于5部门的专款÷5部门的开支水平)×(两费支出数÷5部门的开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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