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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失效]

  财政总收入=增值税75%+消费税+地方一般预算性收入
  激励机制系数=(某年某地财政总收入增长率%-全区平均增长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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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资金=激励机制系数×某地财政总收入比上年增加额
  考虑到非正常影响,对激励资金超过总收入增加额10%的地区,按总收入增加额的10%予以奖励。
  (二)标准支出的计算
  按照保证基本公共需要的要求,标准支出的测算以确保工资与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为基本目标,并积极支持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支出,体现公共财政的职能。为此,将标准支出公式确定为:
  标准支出=标准工资+标准取暖费+标准医疗费+标准公用经费+标准“两费”支出+标准支农支出+标准科技支出
  1.标准人均工资的计算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财政不负担风沙、误餐与物价补贴。标准人均工资以人劳厅提供的1998年的某区域平均水平测算。考虑到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行署与各市县的工资水平差异较大,将我区工资测算分成3种类型,银川市与石嘴山市,吴忠市与固原行署,其它市县。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标准人均工资水平;1997年某区域平均工资水平×(1+该市县的地区差工资系数)+水电补贴
  标准工资;标准在职人均工资×行政与事业单位标准供养人口+标准离退休人均工资×离退休标准供养人数
  2.标准财政供养人口
  按照“以编定员、超编不补”的原则,各市县标准财政供养人口均以自治区1998年下达的“三定方案”编制数为准,但需把事业编制中的差额人员与集体人员折合成标准人数计算。对各地的离退休人数,用1994-1998年全区平均比率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的差额标准比率=(全区1994至1997年实际差额人数/全区1994至1997年实际财政供养人口)×30%(差额人员按0.7折合成标准人)
  集体人员标准比率=(全区1994至1997年实际集体人数/全区1994至1997年实际财政供养人口)×70%(集体人员按0.3折合成标准人)
  离退休标准人数=(全区1994至1998年实际离退休人数/全区1994至1998年实际财政供养人口)×某地1998年实际财政供养人口
  标准财政供养人口=行政编制数+事业编制人数×(1-差额比率-集体比率)+离退休标准人数
  3.标准人均取暖费
  按照自治区宁财(行)字〔1996〕346号文件规定,银北,银川、银南地区人均取暖费标准用煤量为750公斤,固原地区为825公斤,依据就近原则,测算各地的人均取暖费标准。公式如下:
  人均取暖费标准=某地标准用煤量×现行平均零售价格+吨公里运费×公路里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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