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标准营业税=某地邮电运输等行业GDP×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某地服务娱乐等行业GDP×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
3.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从实际执行来看,这些税种的税基难以掌握,而且,企业所得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波动较大,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牧业税、印花税则相对比较稳定,这种特点,适于采用平均水平法来进行衡量。计算公式为:
某地某税种标准收入=∑(1995年-1998年该税收入)÷4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近年来,这些税种的增长比较快,而且1996年自治区政府调整了除个人所得税、契税外其它税种同市县的共享比例,其标准收入适于采用“基数加增长”的办法测算。计算公式为:
某地某税种标准收入=1998年某地某税种收入×(1+全区1998年某税收入比1996年的年均增长率)。
5.农业税。因川区相当一部分市县在1996、1997年,对农业税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山区各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贫政策的要求,农业税负相对保持稳定。因此,考虑到山川之间的差异,将山区与川区农业税标准收入分别予以测算。为了较为准确的测算农业税标准收入,采取1996年、1997年、1998年山区与川区农业税实际收入占农业总产值、播种面积与粮食产量的平均比率予以调整,农业总产值、播种面积与粮食产量的权重分别按30:30:40进行测定。计算公式如下:
农业总产值因素的平均比率=1996-1998年∑(某年农业税实际收入÷某年农业总产值)÷ 3×30%
播种面积因素的平均比率=1996-1998年∑(某年农业税实际收入÷某年播种面积)÷3×30%
粮食产量因素的平均比率=1996-1998年∑(某年农业税实际收入÷某年粮食产量)÷3×40%
某地农业税标准收入=1998年某地农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平均比率+1998年某地播种面积×播种面积平均比率+1998年某地粮食产量×粮食产量平均比率
6.收入激励机制。为了鼓励市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设立调整值与激励机制系数。
(1)调整值=(各项实际收入-各项标准收入)×50%。对各项标准收入之和高于实际收入的地区,按各项标准收入计算财力补助;对各项实际收入高于标准收入的地区,在财力测算时,按其差额计50%。这一办法,体现了对收入努力程度不足、未达到标准收入的地区形成的财力缺口,应由自己去努力,自治区财政不予弥补;对收入努力程度较高的地区,按各项实际收入与各项标准收入差额的50%计入标准收入,另50%体现奖励政策。
(2)激励机制系数。根据各市县财政总收入增长率与全区平均增长率差额的25%确定激励机制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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