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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的监督。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抓紧制定改革的配套文件。有关部门和试点县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试点期间,要抓紧做好有关法规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
  五、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安排
  根据我区山川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特点,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中卫县、彭阳县以县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摸清情况,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今年年底之前,在试点县组织调查摸底测算,研究制定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第二步,从2001年1月1日起,税费改革方案在试点县开始运行,同时,在非试点县进行调研,在试点和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税费改革方案;第三步,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区各市县(区)全面推行税费改革。
  六、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搞好农村税费改革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充分估计试点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党委、政府已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专人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具体办理日常工作。试点县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县长要具体抓。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试点方案,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自治区各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试点工作。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方针,可办可不办的事情不办,能缓办的事情缓办,决不能用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求得事业发展。
  暂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试点县的改革试点方案,加强对试点县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组织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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