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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具体的附加比例由试点县政府核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它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实物还是征收代金,按现行规定执行。折征代金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定购价计征,不得随意提高或加码。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部门的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征收实物的由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价款时代扣代缴。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试点县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各级政府和部门都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村内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以乡镇为单位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二)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试点县的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对其乡镇及乡镇以下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重新核定。试点县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精简分流人员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动员乡镇干部和科技人员.承包乡镇企业,领办、创办各类试验示范基地和经营服务实体。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开拓农村市场,建立流通服务组织,开展有偿服务,实现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
  (三)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自治区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所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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