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费后,原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乡级道路建设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各级政府适当补助。取消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自治区、地(市)、县 (市、区)财政预算安
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级道路修建、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试点县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具体步骤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常年产量按不同的土地等级,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7%。试点县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各试点县政府按照比现行农民税费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核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计税土地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的土地为基础,以调查核实的土地为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
牧业税的负担按照略低于新的农业税负担的原则,实行定额税率。试点县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牧业税征收办法,做到据实征收。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对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合并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试点县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