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基本建设统筹投资对科技的拨款在每年30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增加,用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自治区级财政对建成验收合格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专项补助,支持其发展。科技三项经费要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重大科学研究和新产品开发。
建设专家公寓,为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11.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期权、期股激励政策,进行期权期股试点。在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12.实施金融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改进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与技改贷款;对于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贷款支持力度。
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由自治区财政、金融、证券、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科技企业等,共同筹措资金,建立规范的自治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13.对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给予专项政策扶持。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时,可享受国科发政字〔1999〕 143号文件的扶持政策。转制的科研机构原有正
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我区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其中对按企业计发办法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继续拨付的事业费中支付。
14.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完善我区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贯彻实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调整我区奖励设置,精简奖励数量,加大奖励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一项区级科技奖,重点奖励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组织。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选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完善评审机制,强化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