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参照执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所享受的扶持政策。
7.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积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和支持国有单位的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
各级政府的科技发展计划和各类专项科技资金,要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平等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竞标。要帮助民营科技企业落实信贷、项目用地、进出口及信贷但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民营科技企业,使其尽快发展壮大。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互参股,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新型公司;可以采取相互兼并、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小企业、乡镇企业的资产重组;通过协商可以利用国有单位的仪器设备、智力资源、加工能力等资产存量,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
8.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科技与应用、生产与消费不可缺少的服务纽带。要加快改变我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落后的现状,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快速发展。要对现有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人才和技术市场、无形资产评估和专利服务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结构调整和运行机制的转换。
要营造有利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加强科技中介队伍的培养,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保障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机构,经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允许农业科研机构生产经营自己繁育、引进并经审定合格的各种优良品种,疫苗、兽药、饲料等。大力支持包括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联合体在内的各类农村技术经济服务合作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与市场的联结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加强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手段。加快全区科技信息网络建设,使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打破行业、部门界限,建立开放、协作、高效的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社会化共享体系,提高大中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环境
9.各级财政要强化对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力度。逐步建立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优化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运行机制,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支持。建立科研院所体制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从2000年起,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共同筹措1000万元(其中今年400万,后两年每年300万)专项资金,择优支持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
建立自治区智力引进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智力引进专项经费,同时接受国内外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赠,用于重点人才智力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