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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要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无论中直还是省直企业的职工,都要一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和信息沟通渠道,搞好工作衔接。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兜底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享受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名单和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所需资金要全部纳入预算,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七、加强基础管理,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要重视和加强统计工作,通过开展调查摸底和大规模普查,把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调查清楚,实行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底数不清、数字不实、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级财政要对社会保障部门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两个确保关系到广大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到职工群众当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在巩固两个确保成果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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