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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从今年开始,各地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年上半年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应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各地市县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予以补发和补缴。各地要按中央要求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财政超收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各级财政应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足额拨付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给予保证。对各地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出现的资金缺口,当地政府要尽全力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积极清理回收企业欠费,调用养老保险结余基金调剂解决(本地市范围内的结余基金,由行署、市政府出面借用调剂)。对积极主动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地市,省里根据缺口情况,予以调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有缺口的个别地市,根据财力可能,通过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法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对各地两个确保资金缺口情况和财政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于达不到工作要求,导致拖:欠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对应参加而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要妥善处理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各地要对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核实,对于生产经营正常、能够保证发放职工工资的集体企业,要尽快纳入养老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目前的16%提高到20%。要重点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力争实现全覆盖。要改革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养老和失业保险费。要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重点稽核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依法加大征缴力度。对确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部门要对欠费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制定清理回收计划,同时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和劳动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大追缴力度,尽快收回。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要进行认真清理,凡属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要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发放。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收回。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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