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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二)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以《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为主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通过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税费减免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经济收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贫困地区,要实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在资金、项目、信息、技术等扶贫资源上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倾斜,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认真落实《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落实奖励和优惠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继续搞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四)把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事业的总体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及其它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优惠措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在城市,要积极建立并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满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要。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应给予优先保证,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险制度。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一)实行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税等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动员和组织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格局。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把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综合治理总体目标,逐步形成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建委、房屋管理等各相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用工许可证、就业证、健康证时,必须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婚姻法》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加强早婚非婚生育控制工作。民政、公安、计划生育、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联合办公质量,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大对早婚非婚生育的处罚力度,把早婚非婚生育控制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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