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
--坚持人口发展综合决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对人口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继续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除《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翰尔、柯尔克孜五个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外,禁止多胎生育。
--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国家制定政策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实行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以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为立足点,组织和引导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在整体推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进一步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加大对工作后进地区的帮助和指导,促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三、积极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一)建立完备的调控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有效的社会经济政策来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计划部门要做好年度及中长期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统计部门要确保人口统计数据的质量;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人口出生登记和户籍管理;计划生育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乡、村两级按照现行生育政策进行管理,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