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企业发展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新型企业,享受政府提供的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费用;个体私营企业利用因特网技术掌握信息,拓展业务空间,享受政府的财政资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专项贴息中,对重点个体私营企业的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项目安排风险投资资金;税务部门按规定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放宽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条件。
1.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且不低于3万元;半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全部到位。
2.推行企业筹备期制度。科技人员、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时基本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在某些条件上一时尚未达到要求,但短期内可以达到设立要求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筹备期企业,筹备期为半年。企业在筹备期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筹建许可证,可在商业银行设立帐户,半年后转为正式企业执照。现有的社会非正规劳动组织向正式企业进行转化过渡时,也可先申办为筹建期企业,筹建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放宽与外商合作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额在注册资本25%以下(不含25%)的,经外资部门审核后,可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
4.允许外商按《
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投资设立企业。外商以外币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达到《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认缴资本,可依据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登记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5.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对有关部门在办理个体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时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个体私营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6.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
(六)推动个体私营企业间的联合与协作。
鼓励大、中型个体私营企业,通过经济联合协作,组成若干个集科研、生产、贸易于一体,具有资金、技术优势和国内外竞争优势的企业集团,扶持若干重点个体私营企业向规模、效益型和科技、外向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