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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三)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四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索道、缆车、水库;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文化、体育、游乐设施、旅馆、商店等各类建设项目;
  (三)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等标志性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书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到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批准该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注重保持泰山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场地应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要设立围栏,以维护景容和游览安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利用泰山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或者路线进行。
  第二十五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并做到文明待客、依法经营,不得欺诈和误导旅游者。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与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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