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三、离退休政策
  11、女性正副处级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计算工作年限和退休费比例,以本人实际退休的时间为准。原规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延聘政策不变。
  12、转制和撤销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原则上由所隶属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如转制单位离休人数较多,可由所隶属的主管部门与转制单位协商确定,所需经费均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支付。
  13、对于转制、撤销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保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对无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在自治区财政按规定向社保部门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统筹金后,由社保部门按时足额发放。
  14、已按内党办发〔2000〕9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的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自《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各区直事业单位均执行本《暂行办法》。
  15、《暂行办法》中所提“正常退休年龄”,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16、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时,可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它加发退休费待遇。
  17、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属正常退休范围,不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其它政策
  18、停薪留职人员,按内政办发〔1993〕26号文件,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9、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除基本工资按比例计发外,其他各种津贴、补贴原则上照发。其中,经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搞活内部分配的试点单位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津(补)贴如何发放,由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决定。
  20、夫妻双方均属区直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又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按其它渠道分流又有困难的,原则上应为一方安置适当工作。
  21、待聘人员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人考工定级等正常进行。
  22、各部门、各行业在推进事业单位转制和改革过程中,可以制定落实《暂行办法》的具体措施。
  五、审批事项
  23、未聘人员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审批,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