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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房出售住房补贴和住房普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通知》下发之日(即2000年1月12日)以后去世的职工,由生前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普查,并按《通知》精神享受住房补贴。2000年1月12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进行住房普查登记和享受住房补贴。
  (五)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为充分发挥各单位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积极性,减轻财政压力,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要依据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性质、经济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单位和财政的住房补贴分担比例,促使各单位努力挖掘自有住房资金潜力,严格审查职工住房补贴资格和额度,确保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和尽早到位。
  三、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问题
  (一)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未列入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系列的,不执行《通知》规定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事部门核定上岗的执行《通知》规定标准。退休工人按有关规定对照《通知》规定标准执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七级、八级技术工人,可比照技师兑现住房补贴。
  (二)对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明确为:10年以下工龄(不含10年),70平方米;10年以上至20年以下工龄(不含20年工龄),80平方米;20年以上工龄,90平方米。
  (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只有行政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后的行政待遇计算住房补贴面积;同时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就高计算住房补贴面积。关于提前离退休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凡经组织部门决定可享受本人上一职级待遇的职工,未明确正副职的,原则上按上一级职务的副职待遇。
  (四)中央驻呼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当地房改政策的,按上述标准掌握。区直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根据企业实际自行确定;但需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并报自治区房改办审批。
  (五)2000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工单位分配公房面积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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