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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房出售住房补贴和住房普查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房出售住房补贴和住房普查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0〕290号 2000年12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0〕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了使全区公房出售、区直单位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问题
  (一)鉴于住房建设和居住情况复杂,目前部分地区和单位的公房出售工作难以在今年内完成,为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使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房能够享受到公房出售优惠政策,自治区政府决定,在2001年6月30日前仍执行当地现行公房出售成本价与优惠折扣政策。
  (二)各单位应抓紧做好公房出售工作,结合职工住房普查,认真核清职工住房情况,尽快办齐售房手续,加快公房出售速度,严格执行公房出售的政策规定,按有关政策对超面积超标准住房的予以加价处理,确保公房出售顺利进行和房款足额收缴。
  (三)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把公房出售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来抓,认真宣传房改政策,简化审查程序,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严格规范住房产权,管好售房资金,把公房出售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关于区直系统住房普查和住房补贴问题
  (一)本次职工住房普查的范围主要是驻呼的自治区党政机关(含自治区财政拨款的条管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自治区直属系统企业单位、中央拨款的驻呼单位可参照本次房普办法进行普查建档,为本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作准备。自治区财政拨款的条管驻外地单位职工的住房普查与住房补贴按所在地办法进行,所需住房补贴金额按财政隶属关系另行申报。
  (二)本次职工住房普查的对象是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聘任制职工、原大集体职工)、离退休职工。普查的重点是无房中职工与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
  (三)2000年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中,符合政策规定辞职和未定岗的职工,由原工作单位按辞职或未定岗前的行政职务进行住房普查登记,并按照《通知》中的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它调离、辞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仍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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