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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接受资助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理论研究基础,必须是高精尖人才,从事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科研项目、研究的人才和引进的急需人才等。
  (三)资助项目必须是水平领先,具有可行性。
  (四)享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具有支持享受资助人员科研、工作的环境与条件,同时要匹配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 基金申请办法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批准后,填写基金项目申请表报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基金使用对象
  人才开发基金面向全区。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内,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和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为国家和自治区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自治区引进的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能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中青年科技攻坚人才以及各类特殊人才。
  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二)留学回国人员生活、科研资助。
  (三)资助优秀人才参加重要的国内外高层次学术科研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
  (四)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
  (五)资助已立项的研究课题主持人。重点资助对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它急需发展的学科项目。
  (六)基金委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培训等科研活动经费。
  (七)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进站人员补贴。
  (八)开展表彰人才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所需经费。
  (九)基金委办公室每年的办公费可按基金额的3%提取,用于基金委每年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论证、印制项目申请书等日常开支。
  (十)其它需要资助的项目和人才。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并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负责所有资助项目的论证工作,组建论证委员会。论证委员会由自治区著名专家、行业部门领导组成。
  第十一条 每年定期办理审批手续,申请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委办公室批准。申请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由基金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办公室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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