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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内容标准时限的意见

  7.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
  8.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疫情、虫害与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1.人间鼠疫、霍乱流行艾滋病例、肺炭疽病例及其它新发、重大传染病疫情;
  2.重大动植物疫情;
  3.不明原因疾病的暴发流行;
  4.严重的医源性感染;
  5.食物、农药、兽药、鼠药或其它化学物品中毒及辐射伤害;
  6.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7.存在迁飞危害趋势的重大虫情;
  8.其它可能产生重大危害的公共卫生事件。
  (八)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污染严重,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3.城市、乡村人畜饮用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的;
  4.捕杀、砍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
  5.严重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事件和重大沙尘暴灾害;
  6.其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的时限
  凡符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紧急重特大情况内容、标准的,各地区、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并按照原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一)损失、危害程度不大,有关地区、部门能够自行处置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情况。
  (二)损失、危害程度很大,或情况紧急,有关地区、部门难以自行快速处置,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应在3小时以内报告有关情况。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上访请愿等。
  (三)损失、危害程度极大,或情况非常紧急,对自治区全局有重大影响,势态随时有扩大或发展的可能,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应在1小时内报告有关情况。如地震、火灾、水灾、疫情等。
  超过上述报告时限规定的视为迟报。由于迟报、漏报、瞒报而影响及时妥善处置,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单位和领导人的责任。
  四、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紧急重特大情况责任制。今后凡有紧急重特大情况,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并由谁上报”的原则,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紧急重特大情况的报告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为减少环节,确保时效,一般情况下,经地区和部门办公厅(室)负责同志同意即可上报。特别紧急的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值班员可在向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保证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如实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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