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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内容标准时限的意见

  18.发生在呼和浩特尤其是市区内的案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二)事件事故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伤亡较大的械斗;
  2.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影响较大的游行、上访、闹事、罢工、罢市、罢课等事件;
  3.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冲击地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阻塞国道、高速公路、城市交通的事件;
  4.冲击中断、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的事件;
  5.金融机构发生严重的存款挤兑事件;
  6.一次造成职工、居民或学生20人及其以上急性中毒事故;
  7.民航客机发生机毁人亡;
  8.铁路、公路、水路、工矿企业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重大航空事故、冲击党政机关及要害部位等;
  10.对初步确认的三级放射性物质丢失事故;
  11.发生在呼和浩特尤其是市区内的事件、事故等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
  (三)震情
  1.发生5.0级以上地震,且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的;
  2.呼和浩特、包头市发生3.5级以上地震的;
  3.其他盟市所在地和人口稠密的城镇发生3.5级以上有感地震的;
  4.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汛情及地质灾害
  1.河堤干流及重要支流决口、大中型水库垮坝,特别重要的小型水库因垮坝造成严重后果;
  2.农村、牧区、城镇因洪水受淹;
  3.洪水、岩崩、滑坡造成重要交通干线、铁路运输中断;
  4.局部洪涝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5.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洪涝和地质灾害。
  (五)森林火灾
  1.国外火灾火场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对我境内威胁较大的;
  2.受害森林面积达100公顷以上的;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
  4.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
  5.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草原火灾
  1.国外火灾火场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
  2.受害面积500公顷以上的;
  3.造成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
  4.威胁居民点、放牧点和重要设施的;
  5.威胁原始森林的;
  6.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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