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发生在呼和浩特尤其是市区内的案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二)事件事故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伤亡较大的械斗;
2.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影响较大的游行、上访、闹事、罢工、罢市、罢课等事件;
3.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冲击地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阻塞国道、高速公路、城市交通的事件;
4.冲击中断、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的事件;
5.金融机构发生严重的存款挤兑事件;
6.一次造成职工、居民或学生20人及其以上急性中毒事故;
7.民航客机发生机毁人亡;
8.铁路、公路、水路、工矿企业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重大航空事故、冲击党政机关及要害部位等;
10.对初步确认的三级放射性物质丢失事故;
11.发生在呼和浩特尤其是市区内的事件、事故等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
(三)震情
1.发生5.0级以上地震,且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的;
2.呼和浩特、包头市发生3.5级以上地震的;
3.其他盟市所在地和人口稠密的城镇发生3.5级以上有感地震的;
4.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汛情及地质灾害
1.河堤干流及重要支流决口、大中型水库垮坝,特别重要的小型水库因垮坝造成严重后果;
2.农村、牧区、城镇因洪水受淹;
3.洪水、岩崩、滑坡造成重要交通干线、铁路运输中断;
4.局部洪涝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5.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洪涝和地质灾害。
(五)森林火灾
1.国外火灾火场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对我境内威胁较大的;
2.受害森林面积达100公顷以上的;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
4.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
5.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草原火灾
1.国外火灾火场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
2.受害面积500公顷以上的;
3.造成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
4.威胁居民点、放牧点和重要设施的;
5.威胁原始森林的;
6.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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