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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内容标准时限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内容标准时限的意见
 (内政办发〔2000〕101号 2000年12月1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置全区发生的紧急重特大情况,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紧急重特大情况的内容、标准和时限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的内容
  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特大刑事案件,包括凶杀、爆炸、抢劫、盗窃、诈骗、走私、贩毒等。
  (二)重特大事件、事故,包括人身伤亡、群体性上访请愿、急性中毒、交通肇事、安全生产事故等。
  (三)重特大自然灾害,包括震情、汛情、火情、雪情、旱情、虫害、鼠害、沙尘暴及各种疫情等。
  (四)其它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特大情况。
  二、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的标准
  (一)案件
  1.一次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杀人案;
  2.公共场所伤亡3人以上的爆炸案;
  3.抢劫现金10万元或物值20万元的案件;
  4.抢劫金融机构或抢动运钞车的案件;
  5.抢劫或盗窃3支以上军用枪械或30公斤以上炸药、100枚以上雷管的案件;
  6.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或物值50万元以上的案件;
  7.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上的案件;
  8.物值100万元的走私案;
  9.面值1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
  10.100万元以上的制贩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据案;
  11.10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案;
  12.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
  13.100万元以上的骗汇案;
  14.造成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农用生产资料坑农案件;
  15.5千克以上的制贩毒(指海洛因、冰毒等主要毒品)案;
  16.10人以上的偷渡案;
  17.其它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犯罪案件,或涉及敏感时间、地点、人物的案件,如劫机和重大劫车、劫持人质、暴乱、暴(越)狱、纵火、投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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