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积极探索和发展社区教育,逐步建立起幼儿园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幼儿园要以正确的教育思想去影响家长、影响社会,共同营造有利于幼儿身心发展的社会、家庭教育环境。
7.严明奖惩制度。对于在改善办园(班)条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加强幼儿园(班)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对于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行政处罚。
对于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在幼儿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议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现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幼儿教育涉及面广,具有福利性、公益性、群众性、社会性等特点。因此,幼儿教育改革必须继续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同妇联、工商、物价、城建、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同各幼儿园主办单位加强联系,充分行使管理职能,积极推进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教育、卫生、财政、计划、城镇、人事、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地社会发展实际和长远规划,定期研究制订当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组织领导、检查督导、协调落实,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大力宣传推广。
(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多渠道筹措幼儿教育经费。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因此,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财政拨款与成本分担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实行成本核算,适当增加保教费在教育成本中的比例。各级政府财政在保证教育部门所属幼儿园经费开支的同时,视财力状况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幼儿园教学试验和扶助贫困地区幼儿园建设。用于教育部门的办园经费要做到逐年增长,不得以任何借口削减或抵顶。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办园单位仍要积极扶持幼儿园,努力增加投入。要采取多种方式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提倡捐资办园,鼓励引进外资办园。
(三)教育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幼儿教育成本、物价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订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的收费标准,以质定级、按级收费。要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和幼儿园、学前班所收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这些收费全部用在改善办园(班)条件、培训教师等发展当地幼教事业上。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管好用好资金,坚持勤俭办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