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幼儿园、学前班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和学前班。城市幼儿园、学前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不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牧区幼儿园、学前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苏木乡镇政府登记注册,并报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新申请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学前班),必须具备教育部《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试行)》(内教基发〔2000〕52号)规定的保教人员、房舍、场地和设备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其中,园长、教师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职业高中幼师班)毕业及以上学历;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并受过旗县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园舍必须具备建筑坚固安全、活动室采光度好、周围环境无污染等条件,做到有园牌,有大门,有围墙,有儿童厕所,有绿化;园内基本设施齐全,做到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有一定数量的玩教具和图书,有供幼儿饮用的开水,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全日制幼儿园要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厨房和供幼儿午休的床铺。必须贯彻《
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落实保育教育目标,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已经登记注册尚未达到条件的幼儿园(学前班),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限期达标计划,对不按规定限期达标的幼儿园(学前班)要坚决取缔。
3.进一步健全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的管理评估制度,完善评估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幼儿园、学前班的综合办园(班)水平进行评估,开展争优创先活动,以评促建,充分发挥教育主管部门的宏观监控和导向作用。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广大幼教工作者深入学习和贯彻教育部《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
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排除“应试教育”的影响,纠正部分家长对早期教育的片面认识,克服无视幼儿年龄特点、兴趣和需要的“小学化”倾向,正确理解幼儿素质教育的内涵,依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实行保教结合,保护和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引导幼儿积极参与游戏,主动学习、探索,为幼儿创设宽松、和谐的教育环境,使幼儿健康活泼地成长,为他们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打下良好的素质基础。
5.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尤其是农村、牧区幼教机构的安全、卫生、营养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卫生部、原国家教委《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以及其它重大事故的发生,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设施,严禁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