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用多种形式,办好部门、企事业幼儿园。驻城市大、中型企业,要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逐步将各自举办的幼儿园移交地方;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不能随意关、停、并、转。要在坚持有利于幼教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减轻办园单位的社会负担,有利于激发幼儿园内部活力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和尝试联办、承办等多种办园体制。要进一步明确办园单位和幼儿园各自的职责。办园单位要为幼儿园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保证幼儿园享有充分的办园自主权。部门、企事业办幼儿园要按照幼儿教育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把提高办园质量和办园效益放在首位,逐步做到自收自支,以园养园,自我发展。
3.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的规定,举办各种形式的幼儿教育。各地要为办园者提供一定的土地优惠使用、免征配套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在办园基本条件、保教质量等方面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对不符合办园基本条件的幼儿园要坚决取缔,使民办幼儿园规范健康地发展。
4.规范管理学前班教育。学前班教育是我区目前尚未普及3--6周岁幼儿教育地区开展学前教育的主要形式,在广大农村、牧区发挥着重要作用。应继续挖掘苏木乡镇中心校的潜力,普及农村学前班教育。举办学前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小学附设的学前班,不应列为勤工俭学项目。凡申报或已评为自治区“义务教育示范学校”或“义务教育实验学校”的,其附设的学前班在办班条件和管理水平方面必须达到自治区学前班评估标准,否则,一律不予评定或取消称谓。已经普及3--6周岁幼儿教育的城镇,应结合当地实际,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学前班。
(二)优先、重点发展民族幼儿教育。
继续扶持已有的民族幼儿园,对于少数民族聚居而无民族幼儿园的地区,当地政府要投资兴建民族幼儿园,满足民族幼儿入园要求。
(三)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
继续办好一批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和中心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以及对村办园(班)、各种非正规形式幼儿教育的指导和管理作用。已经“普九”的旗县,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筹划,在2005年前达到每个苏木乡镇建一所中心幼儿园的目标,并把完成这一目标作为“普九”巩固提高的内容之一。已经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的地方,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普及学前二、三年教育。目前还没有条件举办幼儿园、学前班的地方,要采取流动幼儿园、计时制幼儿园,设活动站、巡回辅导站,以及其他灵活多样的非正规学前教育形式,努力让更多的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四)加强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保教质量,注重幼儿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